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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一直沿用英国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
由于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不同,两地所签发的各类官方文件也不尽相同,为最大限度保证文件真实性,同时更有效维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部分合资格法律界人士为香港同胞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即当香港文件要用于内地,需经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加上转递,否则无效。而负责担任公证的相关律师就成为了“委托公证人”。
一、中国委托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置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所提交的法定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这份公证文书,是由符合资格条件的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出具,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由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盖上“转递专用章”后,才能有效并可以在内地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为其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而出具公证文书。所有“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他们亲自办理。
二、中国委托公证人
在香港,不是所有执业的香港律师都可以出具中国委托公证文书。要成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律师资格并在香港执业十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并获得由香港律师会签发的“专业操守证明书”和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等,经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中国司法部会定期更新和公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的名单,有相关文书需要做公证时,就需要找到名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律师做见证,否则这份文书是无效。
三、国际公证
除中国委托公证,香港的公证文书还包括国际公证类(Notary Public),即在香港特区境外所使用的公证文件(不包括内地,内地用中国委托公证)。公证文件由香港的“国际公证人”出具。视乎情况或世界各地不同用证部门的要求而定。
除公证(Notarization)外, 如果文件是在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的文件,需经香港的法院或驻香港的外国领事馆加签认证 (Legalization),确认国际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鉴式样,才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如果是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他们恰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就需要经由高等法院认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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